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2024年開展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進行檢測
1.《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中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及其內部設施設備;
2.易燃易爆?;返纳a、儲存、經營等場所,如油庫、加油加氣站、液化氣充裝站、炸藥雷管庫等;
3.各類人員密集場所,如醫院、學校、賓館、酒店、寫字樓、商場、體育場館等;
4.工業廠房、物資倉庫、礦區、旅游景點、大型露天演藝場所、露天堆場和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如塔吊、升降機)等;
5.各類通信設施、網絡中心、計算機信息系統、監控系統、廣播電視設施等;
6.市政公共設施,如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廠、電力生產設施等;
7.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定必須進行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防雷檢測機構
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單位必須依法持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檢測資質證(自治區外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必須經鄂爾多斯市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各項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資質從事防雷檢測活動。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三、防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為保證雷電防護裝置的有效性,雷電防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主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組織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接受鄂爾多斯市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測,并對檢測過程和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檢測不合格的情形,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對于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點單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要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監管職責,督導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點單位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雷電防護裝置所有人或受托人應當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
四、違反本公告要求的行為,由鄂爾多斯市氣象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五、鄂爾多斯市氣象局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防雷減災工作。監督舉報電話:0477-8329767。
鄂爾多斯市氣象局
2024年3月19日